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希望小学在合法、诚信、公开、高效的原则指导下开展建设工作,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青基会”)是希望工程和希望小学服务商标所有人,中国青基会为援建希望小学开展的筹款、基金管理和资助活动,适用本规则。经授权许可使用希望工程和希望小学服务商标的地方青基会参照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 希望小学的援建坚持雪中送炭、量力而行、以人为本、建设与扶持并重的原则,希望小学应建成安全实用、校园整洁、富有特色、基本功能齐备的乡村小学。
二、希望小学服务商标的授权与使用
第四条 中国青基会是希望小学服务商标持有人,依法享有希望小学服务商标专用权。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全国希望小学建设的需要,中国青基会通过与省级青基会签定《希望工程和希望小学服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依法规范希望小学的筹资、建设等各项事宜。
第六条 希望小学服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在被授权许可使用该服务商标的地域内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切实履行保护希望小学服务商标的责任。
三、资金的募集与管理
第七条 资金的募集(一)中国青基会及希望小学服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依法面向社会募集希
望小学建设资金。募集资金须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
(二)资助建设希望小学的捐助标准由中国青基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对捐款数额较大、有长期捐助意愿的捐赠人,可设立以捐赠人指定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
(三)接受捐赠须与捐赠人依法订立捐赠协议。
(四)接受捐款、捐物,均须履行捐赠手续,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印的《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统一收据》(或《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据》)。
(五)捐赠人如以义卖、义演等方式面向社会为建设希望小学筹款,须经中国青基会授权。
第八条 资金的管理
(一)中国青基会对全国希望小学建设资金的使用制定统一规则,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希望小学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三) 希望小学建设资金必须统一执行政府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希望小学建设资金”专账,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
(四)希望小学服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统一执行中国青基会制定的年度统计制度。
(五)希望小学捐款总额中的 10%作为受赠人的项目管理和行政费用。
四、资助条件
第九条 申请希望小学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校应为乡(镇)村完全小学(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资助对象可包括九年一贯制学校及幼儿园,建成后分别命名为希望学校、希望幼儿园)。希望小学建设要符合县级教育长远规划和总体布局。
(二)学校存在危房或因学生规模扩大,急需新、改(扩)建、修缮。新、改(扩)建、修缮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教学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
(二)资助建设希望小学的捐助标准由中国青基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对捐款数额较大、有长期捐助意愿的捐赠人,可设立以捐赠人指定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
(三)接受捐赠须与捐赠人依法订立捐赠协议。
(四)接受捐款、捐物,均须履行捐赠手续,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印的《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统一收据》(或《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据》)。
(五)捐赠人如以义卖、义演等方式面向社会为建设希望小学筹款,须经中国青基会授权。
第八条 资金的管理
(一)中国青基会对全国希望小学建设资金的使用制定统一规则,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希望小学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三) 希望小学建设资金必须统一执行政府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希望小学建设资金”专账,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
(四)希望小学服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统一执行中国青基会制定的年度统计制度。
(五)希望小学捐款总额中的 10%作为受赠人的项目管理和行政费用。
四、资助条件
第九条 申请希望小学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校应为乡(镇)村完全小学(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资助对象可包括九年一贯制学校及幼儿园,建成后分别命名为希望学校、希望幼儿园)。希望小学建设要符合县级教育长远规划和总体布局。
(二)学校存在危房或因学生规模扩大,急需新、改(扩)建、修缮。新、改(扩)建、修缮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教学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
(三)希望小学的建设资金,除中国青基会提供的资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匹配。向中国青基会申请援建希望小学的学校,可同时接受其它社会捐赠。但学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须向中国青基会提交其它社会捐赠人同意不对学校进行任何形式命名,并同意中国青基会对学校予以单独命名的证明性文件。
(四)希望小学项目受助县须在希望小学援建项目立项后,成立希望小学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教育局、团委等单位相关负责人。教育局为希望小学选址、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的责任部门。团委负责希望小学捐款的落实、工程进度月报、资料汇总和对捐款人的服务等协调联络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为县级团委提供不低于捐赠额 2%的希望小学建设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不得从希望小学捐款中列支。
第十一条 中国青基会组成专门评审小组负责受助学校的评审工作,在公平、公开、公正和透明的原则指导下,通过评审制度确定受助学校。
中国青基会对确定的受助学校,下发《符合资助条件通知书》(附件 2),通知省级青基会,由省级青基会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和省级青基会须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希望小学资助项目规划设计书》(附件 3)并与中国青基会签署《希望小学资助项目协议书》(附件 4)。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的确立以中国青基会、省级青基会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签订的《希望小学资助项目协议书》为标志。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从中国青基会下达《符合资助条件通知书》之日起到签署协议书的时限不得超过四个月。县级人民政府在四个月内不能完成协议签署工作,资助项目自动撤销。
(四)希望小学项目受助县须在希望小学援建项目立项后,成立希望小学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教育局、团委等单位相关负责人。教育局为希望小学选址、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的责任部门。团委负责希望小学捐款的落实、工程进度月报、资料汇总和对捐款人的服务等协调联络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为县级团委提供不低于捐赠额 2%的希望小学建设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不得从希望小学捐款中列支。
五、资助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凡符合第九条所述条件的学校,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过省级青基会向中国青基会申请并填写《希望小学资助项目申请书》(附件 1)。第十一条 中国青基会组成专门评审小组负责受助学校的评审工作,在公平、公开、公正和透明的原则指导下,通过评审制度确定受助学校。
中国青基会对确定的受助学校,下发《符合资助条件通知书》(附件 2),通知省级青基会,由省级青基会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和省级青基会须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希望小学资助项目规划设计书》(附件 3)并与中国青基会签署《希望小学资助项目协议书》(附件 4)。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的确立以中国青基会、省级青基会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签订的《希望小学资助项目协议书》为标志。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从中国青基会下达《符合资助条件通知书》之日起到签署协议书的时限不得超过四个月。县级人民政府在四个月内不能完成协议签署工作,资助项目自动撤销。
若遇特殊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在四个月内无法完成协议签署工作,须在四个月的期限内,以文字形式做出说明并提出延期申请,通过省级青基会向中国青基会书面报告,核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受益人代表,对希望小学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规划、设计、进度、资金、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希望小学建设自中国青基会下达《符合资助条件通知书》之日起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希望小学资助项目竣工报告》(附件 5)的时限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第十六条 在中国青基会下达《符合资助条件通知书》后,地方政府因不可预见的自然或因行政区划变更,教育布局调整等因素,致使必须对原申请资助学校作出调整,县级人民政府须在中国青基会下达《符合资助条件通知书》后的一个月内作出书面说明,同时提交新申请学校的《希望小学资助项目申请书》通过省级青基会报中国青基会。中国青基会审核通过后,发文取消原资助立项,并对新申请的学校重新履行立项手续。
若审计后核定的总造价高于《希望小学资助项目协议书》约定的总造价,中国青基会按协议约定的资助金额拨付资助款,超出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中国青基会拨付资助款后,希望小学建设资金不得存在资金缺口。
若审计后核定的总造价低于《希望小学资助项目协议书》约定的总造价,中国青基会按实际总造价核减、拨付资助款。核减后的剩余资助款继续用于对该学校的资助,但县级人民政府须根据学校实际需要通过省级青基会向中国青基会提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受益人代表,对希望小学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规划、设计、进度、资金、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希望小学建设自中国青基会下达《符合资助条件通知书》之日起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希望小学资助项目竣工报告》(附件 5)的时限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第十六条 在中国青基会下达《符合资助条件通知书》后,地方政府因不可预见的自然或因行政区划变更,教育布局调整等因素,致使必须对原申请资助学校作出调整,县级人民政府须在中国青基会下达《符合资助条件通知书》后的一个月内作出书面说明,同时提交新申请学校的《希望小学资助项目申请书》通过省级青基会报中国青基会。中国青基会审核通过后,发文取消原资助立项,并对新申请的学校重新履行立项手续。
六、资助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希望小学资助资金实行报账制,每所学校报账金额以《希望小学资助项目协议书》中约定的资助金额为准。中国青基会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经省级青基会报送的《希望小学资助项目竣工报告》(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审计报告》)且审查合格后,向省级青基会一次性全额划拨资助款。若审计后核定的总造价高于《希望小学资助项目协议书》约定的总造价,中国青基会按协议约定的资助金额拨付资助款,超出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中国青基会拨付资助款后,希望小学建设资金不得存在资金缺口。
若审计后核定的总造价低于《希望小学资助项目协议书》约定的总造价,中国青基会按实际总造价核减、拨付资助款。核减后的剩余资助款继续用于对该学校的资助,但县级人民政府须根据学校实际需要通过省级青基会向中国青基会提
出书面申请,经中国青基会审核同意后予以实施。
省级青基会在收到中国青基会划拨的资助款后,10 个工作日内将资助款一次性划拨至县级人民政府,并将拨款凭证复印件以传真方式报送中国青基会。
第十八条 中国青基会在向省级青基会划拨希望小学建设资助款时,向省级青基会发出拨款通知,同时抄发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中国青基会划拨的希望小学建设资助款中不得列支公关、招待等费用。
建设希望小学须执行中国青基会《希望小学视觉识别系统(VI)》(附件 7),包括校牌、爱心碑记、旗杆和校门设计。
1、校牌。校牌分两种,一种安装在校门,另一种安装在学校主体建筑上,按《希望小学视觉识别系统(VI)》的要求由各地自行制作。
2、爱心碑记。希望小学须在校内树立爱心碑记,铭记捐赠人捐资助学的义举,昭示后人。碑记设计依据《希望小学视觉识别系统(VI)》的要求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制作。
碑记文字可以按以下三种方式拟定:
(1)标准格式:
XX 希望小学是由 XX 捐款 XX 万元,地方政府匹配 XX 万元建设而成。学校占地 xxxx 平方米,建筑面积 xxxx 平方米,可容纳 xxx 名学生就读。工程于 x 年 x月开工建设,x 年 x 月竣工。
为感谢和铭记 XX 捐资助学的义举,特立此碑,以昭后人。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XX 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xxx 县人民政府
省级青基会在收到中国青基会划拨的资助款后,10 个工作日内将资助款一次性划拨至县级人民政府,并将拨款凭证复印件以传真方式报送中国青基会。
第十八条 中国青基会在向省级青基会划拨希望小学建设资助款时,向省级青基会发出拨款通知,同时抄发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中国青基会划拨的希望小学建设资助款中不得列支公关、招待等费用。
七、校牌与碑记
第二十条 希望小学建成后须悬挂希望小学校牌和树立爱心碑记。建设希望小学须执行中国青基会《希望小学视觉识别系统(VI)》(附件 7),包括校牌、爱心碑记、旗杆和校门设计。
1、校牌。校牌分两种,一种安装在校门,另一种安装在学校主体建筑上,按《希望小学视觉识别系统(VI)》的要求由各地自行制作。
2、爱心碑记。希望小学须在校内树立爱心碑记,铭记捐赠人捐资助学的义举,昭示后人。碑记设计依据《希望小学视觉识别系统(VI)》的要求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制作。
碑记文字可以按以下三种方式拟定:
(1)标准格式:
XX 希望小学是由 XX 捐款 XX 万元,地方政府匹配 XX 万元建设而成。学校占地 xxxx 平方米,建筑面积 xxxx 平方米,可容纳 xxx 名学生就读。工程于 x 年 x月开工建设,x 年 x 月竣工。
为感谢和铭记 XX 捐资助学的义举,特立此碑,以昭后人。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XX 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xxx 县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2) 县级人民政府拟定碑记文字须包括如下内容(碑记文字拟定后须报中国青基会确认):
A、捐款人名称及捐赠金额、地方政府匹配金额
B、新建项目名称及工程建设概况
C、碑记落款: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省级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县级人民政府
D、立碑时间
(3)捐款人拟定碑记文字时,可参考标准格式内容,加入捐款人要求增加的内容,最终由中国青基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中国青基会资助建设的希望小学,除使用希望小学名称外,可同时使用原学校名称。
第二十三条 中国青基会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志愿监督员队伍,不定期监察希望小学的建设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希望小学应随时接受捐赠人的现场考察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中国青基会和省级青基会从学校建设立项到竣工应至少分别赴现场监督一次,做到管理到校。
(2) 县级人民政府拟定碑记文字须包括如下内容(碑记文字拟定后须报中国青基会确认):
A、捐款人名称及捐赠金额、地方政府匹配金额
B、新建项目名称及工程建设概况
C、碑记落款: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省级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县级人民政府
D、立碑时间
(3)捐款人拟定碑记文字时,可参考标准格式内容,加入捐款人要求增加的内容,最终由中国青基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中国青基会资助建设的希望小学,除使用希望小学名称外,可同时使用原学校名称。
八、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希望小学的建设管理实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县级团委自中国青基会下达《符合资助条件通知书》次月起的第一周内填报《希望小学建设工程进度月报表》(附件 6)并拍摄反映与月报对应月份的工程进展状况的照片,通过网络或邮寄等方式报省级青基会和中国青基会。第二十三条 中国青基会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志愿监督员队伍,不定期监察希望小学的建设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希望小学应随时接受捐赠人的现场考察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中国青基会和省级青基会从学校建设立项到竣工应至少分别赴现场监督一次,做到管理到校。
九、资助项目的撤销
第二十六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撤销资助项目。
1、在中国青基会下达《符合资助条件通知书》的四个月内无法与中国青基会签署《希望小学资助项目协议书》且县级人民政府又未提交报告予以说明,或虽提交了报告但中国青基会未予认可。
2、连续两次未按时提交合格的《希望小学建设工程进度月报表》。
3、未按协议书规定时间提交合格的竣工报告及其应附的全部资料。
4、在非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未按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完成施工建设,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5、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违反本规则规定和违背协议书条款的。
第二十七条 当发生第二十六条中所列情况之一,中国青基会向省级青基会下达资助项目撤销通知书,由省级青基会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资助项目完成之后,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中国青基会除撤销资助项目外,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资助款,维护希望工程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资助项目撤销后,中国青基会根据本规则另行安排受助学校。
第三十条 希望小学要在新学校投入使用和每年新学年开学时,组织一堂
“公益教育课”,向学生介绍希望工程及捐赠人捐资助学的事迹,传播“助人自助”的公益理念,培养学生的公益意识。
第三十一条 中国青基会动员捐赠人与建成后的希望小学建立长期联系和互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支持希望小学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十二条 若因县级教育布局调整必须撤并希望小学时:
1、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撤并的理由及希望小学资产、校名处置方案,报中国青基
1、在中国青基会下达《符合资助条件通知书》的四个月内无法与中国青基会签署《希望小学资助项目协议书》且县级人民政府又未提交报告予以说明,或虽提交了报告但中国青基会未予认可。
2、连续两次未按时提交合格的《希望小学建设工程进度月报表》。
3、未按协议书规定时间提交合格的竣工报告及其应附的全部资料。
4、在非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未按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完成施工建设,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5、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违反本规则规定和违背协议书条款的。
第二十七条 当发生第二十六条中所列情况之一,中国青基会向省级青基会下达资助项目撤销通知书,由省级青基会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资助项目完成之后,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中国青基会除撤销资助项目外,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资助款,维护希望工程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资助项目撤销后,中国青基会根据本规则另行安排受助学校。
十、学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成后的希望小学由当地教育部门管理。学校应积极参加中国青基会和省级青基会组织的希望工程公益活动。第三十条 希望小学要在新学校投入使用和每年新学年开学时,组织一堂
“公益教育课”,向学生介绍希望工程及捐赠人捐资助学的事迹,传播“助人自助”的公益理念,培养学生的公益意识。
第三十一条 中国青基会动员捐赠人与建成后的希望小学建立长期联系和互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支持希望小学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十二条 若因县级教育布局调整必须撤并希望小学时:
1、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撤并的理由及希望小学资产、校名处置方案,报中国青基
会。
2、希望小学的撤并坚持希望小学的捐赠资产不丢、牌子不丢的原则。希望小学的动产部分,要并入新的学校;不动产部分,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处置后并入新的学校。不能处置的不动产部分,应用于学校所在地的乡村公益事业。希望小学的校产并入新学校后,新学校仍以原希望小学的名称冠名或一所学校两块牌子。
3、希望小学被撤并后,新学校名称无法再保留原希望小学名称的,须在新学校为原希望小学捐赠人重新树立碑记,记述原希望小学捐赠人事迹及本校变迁过程。
十一、对捐赠人的服务
第三十三条 中国青基会为捐赠人提供以下服务:
1、邀请捐赠人出席希望小学的奠基或竣工仪式。捐赠人赴希望小学的相关活动费用自理,不得增加地方和学校的负担。
2、向捐赠人提交《希望小学资助项目申请书》和《希望小学资助项目竣工报告》,并随时接受捐赠人有关建设进展情况的查询。
第三十四条 中国青基会帮助捐赠人与建成后的希望小学建立长期联系和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