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电话023-63879476 023-63852512
主页 > 信息公告 > 机构制度 > 公告详情

重庆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2019.1)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水平,保障基金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重庆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原则
(一)坚持理事会统筹管理,理事长、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办公室具体实施的财务管理原则;
(二)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原则,禁止奢侈浪费行为;
(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公众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合理使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五)坚持会计核算办法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
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务监督、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编制遵循“足额编报收入、优化项目结构、细化支出明细”的原则。各项目人员要加强预算编制基础工作,根据职能和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编制要求准确报送项目经费预算方案。
第五条 各项目人员筹集的资金应按要求编制经费预算方案,经秘书长或理事长审定后,该资金方可用于筹集部门项目的开展,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各项目人员提出项目经费预算方案提交秘书长、理事长审定,审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各项目实施实行“一事一预算”的原则,项目实施前,由项目人员提出项目预算,经秘书长或理事长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各项目人员要严格按照预算方案执行,开支内容须与预算相符,不得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得自行提高开支标准。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本会设立专用账户,对基金会的收入实行专门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条 本会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入和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所得。投资收益是指本基金会依法进行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投资净损益。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一条 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独设立科目,并严格按照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凡收到捐赠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应当立即向捐赠人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并将现金或支票及时银行入账。
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需及时开具捐赠物资票据,并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及金额。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收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票据要求
(一)经费报销的票据,必须是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或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票面盖有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二)基金会自制各种款项发放表、现金支出单及收款收据等需经基金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签字(或盖章);
(三)虚假发票、无财政或税务部门签章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四)原始凭证的要求
基本要求: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涂改、过期及不符要求的发票和白条不予报账,票据上单位、日期、品名、金额等栏目须如实填写,不得空缺。
具体要求:①外来凭证是单位开具的,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指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等);是个人的,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单位自制的,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②招待费的报销,餐费报账应在招待后及时报销,不得多次餐票累计报销。餐费报销凭证必须有当次就餐地点开具发票和原始单据,不得用多家发票充抵金额,原始单据须注明接待事由。③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和发票,经办人、审批人及用途等必须齐全,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④因公出差的住宿发票,必须有单位名称、日期、单价、金额及开具单位的公章等。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产将严格按照本会章程中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实现章程的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福利性支出,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招待费、修理费、租赁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等办公支出。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公益事业支出管理
(一)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捐赠收入的70%;
(二)属于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并达到约定条件后即执行;
(三)属于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需经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方可执行;
(四)申请项目款支出时,需附项目合同以及项目执行材料,履行报销程序后方可支出;
(五)规范支出手续:①按要求拟写划款说明,附项目合同或协议;②涉及物资采购、发放,采购方案需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后方可执行,若由捐方指定的采购方案,则需附确认函等佐证材料,并按要求附采购发票和发放签领册;③先划款后执行项目,在项目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善项目材料。
(六)基金会财产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报理事会办公会裁决。
第十九条 公务借款
(一)单位公务借款。指各部门为完成正常的管理、服务等工作而发生的各项借款;
(二)工作人员个人公务借款。指工作人员个人为完成正常的管理、服务等工作而发生的各种借款,包括因公出差、进修培训、参加会议、考察调研等借款;
(三)规范借支手续:借支须开具借支单(多项用途须注明预算项目和金额),经秘书长同意后方可借支。借款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办理清账手续。
第二十条 财务报销
(一)原始单据和发票应按要求粘贴到报销凭证单上,并完整填写费用报销单;
(二)遵循“先申请后使用,先审批后报账”的原则,严格财务审批手续,未经过审批同意的开支不予报销,并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经办人填写报销单→秘书处部门负责人签字→秘书处财务核票→秘书长对报销单进行审批→规定数额以上的票据,理事长审批→财务报销;
(三)10000元以下的开支秘书长审签后即可报账,无需理事长审签;
(四)10000元(含10000元)至1000000元的需由秘书长审签后再经理事长审签;
(五)1000000元(含1000000元)至5000000元的开支由各部门提出“项目支出方案”→秘书处汇总→理事会办公会审批;
(六)5000000元以上的开支由理事会审批。
(七)遵循报账时间:各部门报销单交办公室财务处后,财务人员应在每周二前汇总报销单,每周三下午秘书长、理事长集中审签报销单,如遇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
(八)严格票据审核:报账所持原始票据须是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涂改、过期及不符要求的发票和白条不予报账;票据上单位、日期、品名、金额等栏目须如实填写,不得空缺。
(九)严格现金管理:原则上除差旅费及其他必须直接支付现金的支出外,都以转账形式支付。特殊情况需借支现金的,按借支手续办理。
第二十一条 经费开支的具体规定
(一)办公用品费:各部室如需购买办公用品须由秘书长签字后再购置,大宗物品的购置须经理事会办公会审批后并由两人以上承办,财务凭领导批示和发票报销;
(二)接待费:接待工作本着“对口接待,热情周到,坚持标准,勤俭节约”的原则。
(三)文印费:机构文件材料均在本会指定文印室打印,大宗印刷业务或本会指定文印室不能印刷的材料必须先报秘书长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到承印单位印刷;
(四)差旅费:机构工作人员外出联系工作、开会、培训学习和考察等须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出差报销规定严格参照重庆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相关规定执行。
(五)交通费:机构项目活动用车费用一律凭票报销,驾驶员违章驾驶所产生的后果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本人负责。本会职工的交通费按要求凭票报销,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后报销,须注明地点及事由。
(六)劳务费:各部门不得擅自发放劳务费。项目劳务费(如记者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发放表报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后发放。凭有签收人的发放表或附签到表报销。
第二十二条 财务权限
(一)未完成财务审批程序的收支票据,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账、付款;
(二)对借款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如果请款人有尚未结清的借款,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予办理下次借款业务,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
(三)日常的费用支出及时进行报账,借款出差人员回单位后,10天内应到财务报账。报账后结欠的金额在30天内办理报销手续;
(四)财务人员依据《会计法》的要求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
(五)财务人员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及上述财务审批权限办理会计事务,对不符合规定的财务收支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支出原则上不允许超出预算,如发生超出预算事宜,理事长要在理事会会上说明理由;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纪要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办公室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开展各类财务工作。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 按年分析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办公会报告相关收支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严格报销手续。坚持一事一报,及时报销,保证支出行为的完整性。报销单据必须是正式发票且符合财务规定,有用途标注、经办人员、领导签字和相关附件。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财务业务的全过程。未取得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财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秘书长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 交接的范围包括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和其他会计资料,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
第三十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市青基会章程的规定每年末在机构网站及在重庆市民政局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处审批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涉及资产管理、票据管理制度等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三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