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稿)
为有效开展各类公益慈善救助活动,及时研究处理基金会日常重大事项,确保本基金会的正常运行,规范本理事会的议事机制,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重庆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特制订《重庆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制度》。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条 重庆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由本基金会全体理事参加,监事列席会议。
第二条 理事会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1.制定、修改基金会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3.决定基金会重大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6.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8.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章程的修改;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3.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4.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应进行回避,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六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长可以向理事会提出议案,由理事会会议议定。
第七条 理事会议案一般应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10日或临时理事会会议召开前5天,以书面方式递交秘书长,递交议案时,应一并提交该议案的说明文件、可行性分析报告、论证依据等材料。秘书长对理事会议案收集整理后,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理事会议程。
第八条 理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理事会决议,并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第九条 会议流程:
1.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报告出席会议人数;
3.报告事项;
4.审议、讨论、通过本次会议议案;
5.报告上次会议决议案执行情况(无此项报告从略);
6.选举(无此项从略);
7.其它报告、讲话;
8.讨论事项;
9.结束会议。
第十条 会议记录,应如实详细记录以下事项:
1.会议名称及会次;
2.会议时间及地点;
3.出席人姓名及人数;
4.列席人姓名;
5.请假理事姓名、代理人姓名及请假事由;
6.报告事项;
7.选举事项,选举方法,票数及结果(无此项从略);
8.审议、讨论事项,表决方法及结果;
9.其它重要事项。
该会议应设置专人核对记录事宜,议事记录应由理事长、监事、记录人、核对人分别签名。会议纪要应当依据会议记录进行撰写印发。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自三届六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