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通过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实行全员聘用,其协议工资待遇由基金会承担。
基金会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基金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基金会人事制度的决定。基金会理事长代表基金会行使上述权力。
第三条 基金会聘用的全体人员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其聘用、调配、解聘等手续由理事长批准,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办理。
秘书处办公室作为基金会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基金会的用工计划、员工培训和进修、职称评聘、考勤统计、员工考核与奖惩,拟定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方案;具体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调配、解聘、辞退、开除等各项用工手续。
第四条 聘用人员的考勤休假按照《重庆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工作制度》执行。
第二章 员工的试用、聘用及档案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广纳贤才”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新能力和良好素质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六条 基金会各部门确需增加员工时,应首先报请秘书处办公室在基金会内部调配。基金会内部无法调配的,由办公室会同用人部门提出计划,经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批准后,在核定编制数额范围内由办公室进行招聘。
第七条 基金会招聘人员,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个人简历及其它相关材料,由秘书处办公室对其进行资格审查,秘书处对其业务能力与素质进行综合考察并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批准。
凡基金会聘用人员需填写《重庆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人员聘用审批表》一式两份,原件由秘书处办公室备案存档,复印件由用人部门留存。
第八条 被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基金会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能力予以聘任。
第九条 基金会通过专业的中介机构对所聘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被聘用的员工一律通过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中介机构与基金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第十条 被聘用的员工一律实行试用制度,并签订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具体试用时间,根据劳动合同确定。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建立基金会员工档案库,并委托中介机构管理员工个人档案资料。员工的个人档案和关系,在试用期内暂不调转,试用期满符合条件后再转入。员工个人档案资料包括: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户口关系证明复印件、党团关系、奖惩材料等其它个人档案材料。
第十二条 基金会各级员工聘任程序如下:
(一)秘书长,由理事选举,理事会聘任;
(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长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理事会聘任;
(三)其他工作人员,由秘书处招聘,理事长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聘用。
第三章 员工薪酬
第十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标准见附表)
(一)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二)绩效工资:根据本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
(三)项目津贴:为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加强公益资金筹集能力。根据公益资金筹集以及项目实施情况,参考各岗位工作性质,对有工作管理经费的项目发放项目津贴。
每月按照项目工作管理经费总和的40%作为项目津贴。根据项目性质及秘书处对执行人员的安排,按照筹资人员60%、执行人员30%、辅助人员10%的比例进行发放。筹资人员、执行人员及辅助人员项目津贴按项目执行情况,由秘书处统一协调分配。
(四)年终绩效:考核标准由年初工作计划确定,年终绩效奖金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发放标准见年终绩效考核表)。
(五)十三薪:全年按照十三薪进行发放。
试用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按同职位人员工资的70%发放薪酬。
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且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员工,发放年终绩效及十三薪。
执行秘书长工资参照秘书长职位发放。
第十四条 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绩效工资在次月5日前发放;项目津贴于每月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在下月发放。
第十五条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总额作为聘用员工的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
第十六条 秘书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和重庆市城镇人均工资增长水平,可对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绩效工资。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其他奖励。凡通过创新筹资渠道超额完成目标任务20%以上的,单独发放创新项目奖。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筹资活动的业务支出,包括捐赠联系和执行中发生的差旅费、宣传费、组织评审费、必要的接待和联谊费、个人奖励等。
第十九条 员工出差费用按《重庆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员工转正后,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个工作日;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工作日;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个工作日。其他相关规定参照《劳动合同法》2007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员工享受每年体检一次的福利。
第四章 员工考核、培训、进修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办公室配合基金会领导对员工进行社会责任感、工作创新能力、工作勤奋程度、工作绩效等方面的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聘用、调配、晋级、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办公室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新员工上岗前的培训,内容包括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知识与法律法规等。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岗位培训、短期研修班。在不影响正常工作情况下,员工为提高自身素质,可自行参加培训、进修,费用自理。因工作需要,由基金会派出参加培训、进修的员工,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报销。
第二十五条 凡经基金会派遣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进修的员工,工作、学习结束后需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汇报,汇报材料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会议的情况;
(二)考察、培训的基本情况;
(三)学到的管理经验;
(四)结合基金会实际,提出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五章 员工的调出、辞职、辞退、开除
第二十六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给基金会名誉造成重大损害的,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二十七条 被辞退的员工在接到辞退通知后,须在一个月内办完调离手续。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按本制度规定的员工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如辞职未获批准,用人部门有权保留其原职至合同期满为止。如遇特殊情况则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员工连续旷工超过五个工作日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者;无特别重大原因,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的基金会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一)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
(二)员工在工作中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员工一旦办理离职手续,不再享受基金会的薪酬及有关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凡调出本基金会的员工,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或辞呈,经所在部门同意后,分别报送秘书处办公室进行审核,最后报秘书长审批。全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秘书长批准日期为其离任日期。
第三十三条 凡调出本基金会人员应填写《重庆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人员调出审批表》。
第三十四条 如未依照以上条款或聘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者,秘书处办公室有权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五条 解聘员工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相应的解聘经济补偿。
第六章 其 它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自三届六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