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2017.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资捐赠活动,严格重庆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捐赠物资的管理,确保捐赠者和捐赠受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
(一)帮助贫困地区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二)帮助贫困青少年成长发展;
(三)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用于其他公益项目;
(四)配合、支持由政府统筹安排的其他资助活动。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愿意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物资。
第五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物资数量须经捐赠者、基金会二人以上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捐赠者所捐实物不能立即兑现的,基金会应与捐赠者另签订写明捐赠实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由捐赠方直接运抵受赠方的,基金会委派人员到受赠方验收捐赠物资的数量和质量,并办理验收手续,填写物资验收证明。基金会根据捐赠方提供的捐赠协议、物资捐赠清单、物资验收证明、受赠方提供的受赠证明向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
第七条 基金会接收捐赠物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方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填开捐赠票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方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物资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三)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基金会对捐赠物资实行设立专门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并进行专项管理的办法,并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
第九条 对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物资,基金会完全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
第十条 基金会捐赠物资入库管理:
(一)捐赠物资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非捐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
(二)入库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物资台账,一律凭入库单清点物资入库,凭出库单清点物资出库;
(三)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帐,做到账实相符。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报主管领导,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捐赠物资出库及分发管理:
(一)基金会严格履行捐赠协议,按规定执行捐赠物资的出库及分发工作;
(二)捐赠物资出库时须办理出库单,物资出库及分发程序要严格依据捐赠协议,完全遵照捐赠者意愿向捐赠受益者提出物资使用要求,并将捐赠物资按出库单内容全部交付捐赠受益者。捐赠受益者清点物资无误后,开具物资接收凭据寄回至基金会。
第十二条 在捐赠物资的接收和使用方面,基金会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察,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基金会接受捐赠物资和物资分发一律进行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接收捐赠物资的日期、捐赠者名称、物资品种、数量、价值和物资分发去向、用途等,通过媒体、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捐赠者有权向捐赠受益者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者的查询,捐赠受益者应当如实答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捐赠者须认真履行捐赠协议,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转交基金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及时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基金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者追要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基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相关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基金会所接受的捐赠,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全部、足额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基金会要组织人力及时开展对捐赠物资发放、使用情况的日常自查和自我监督。
第十八条 自查回访和自我监督的重点内容为:
(一)捐赠物资是否真正被受益者所接收;
(二)对捐赠者指定捐赠物资用途或者捐助地区的,是否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
(三)物资捐赠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如有人对接受捐赠物资受益者进行质疑、举报,基金会要及时查清原因,并做出认真、严肃处理,处理结果亦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在发放捐赠物资的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扣抵捐赠物资,或弄虚作假、接受捐赠物资人员名不副实等问题时,基金会要立即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并及时通过网上公布查处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