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办法(2017.1)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公益性单位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四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1. 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 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3. 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4. 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5. 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6. 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基金会应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票据管理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票据领购、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接受捐赠以及捐赠收入的使用情况等。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在完成受赠财产接收程序后,方能确认收入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提供的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或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九条 捐赠票据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填开,填开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条 票据管理人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否则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捐赠票据遗失,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票据管理部门备案,并追究票据管理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议金二基金会应当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基金会分立、合并或终止时,应当办理《接受捐赠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应对已使用的捐赠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捐赠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票据管理部门统一核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