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17.1)
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重庆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事项和重大事项,把握工作主动权,确保紧急重大事项能得到迅速妥善处理,保证机构和整个系统运作的规范、有序、高效,维护机构良好社会形象。特制定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人为基金会秘书长及以上领导。
第二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内容为与基金会利益相关的各种重大事项。
(一)重大突发事件
1.基金会内部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的;
2.基金会内部发生被投诉和反映违规情况,在当地造成一定影响的;
3.基金会内部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刑事案件及其他重大事件。
(二)机构管理重大事项
1.上级部门、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
2.重要工作原则、政策、措施的出台;
3.理事会换届;
4.调整负责人;
5.重大投资项目;
6.重大募捐活动;
7.重大公益项目;
8.涉外活动;
9.财政、审计、税务等监管部门进行检查的情况,监管意见及建议、处罚决定及结果。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即发即报,不能拖延或隐瞒不报。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即时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4.重大事项的处置,由理事长和秘书长决定或批办。
5.需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须经秘书长审批。
第四条 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实事求是地及时报告。对应该报告而不报告或因报告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情节对责任人予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一)隐瞒不报的;
(二)故意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三)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四)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其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 对重大事项的报告应遵守保密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