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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会会议制度(2017.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重庆青基会)监事会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庆青基会监事会(或监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会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3名,监事会由理事会会议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即每届监事任期5年,连选最多可任2届。
第五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及本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指导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职责:
(一) 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 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四) 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章  监事长职权、职责
 第八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 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各位监事的作用;
(二) 列席本基金会理事会议,参与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的论证及决策;
(三)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权;
(四)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依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会。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需超过全体监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议要有专人作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本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016年12月